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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MJFD-2017Z-001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麥政發〔2017〕56號
組配分類:規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7-05-1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7-05-22 17:09
信息來源: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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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FD-2017Z-001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
實施辦法》的通知

(麥政發〔2017〕5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駐區有關單位:
  《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實施辦法》已經區八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2011年5月27日印發的《天水市麥積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細則》(麥政發〔2011〕61號)同時廢止。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和“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有下列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向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
  (一)違法毀林或者草場開荒,破壞植被的;
  (二)違法開墾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或者尾礦廢渣的;
  (四)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
  (五)不經批準擅自動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六)有其他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的。
  第五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區發改、工信、國土、環保、農業、畜牧、林業、交通、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公告,水土流失重點區域分為西秦嶺北坡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隴南山地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渭河流域省級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重點區域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進行重點防治。
  第七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水土保持規劃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
  第八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水土保持管理機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水土流失區的部分扶貧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并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民水土保持意識,每年3月份為麥積區水土保持宣傳月。

第三章 預防與保護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積極植樹種草,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區域從事開荒、挖砂、取土、采石:
 ?。ㄒ唬┭睾觾砂兑自斐伤亮魇У牡貛?;
 ?。ǘ┕穬蓚鹊纳狡?、排洪溝、植樹臺、路基坡面;
 ?。ㄈ┣治g溝的溝頭、溝邊和溝坡地帶;
 ?。ㄋ模┯斜浪?、滑坡歷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險的地帶;
 ?。ㄎ澹└汕蓚仁纫陨系钠碌?;
 ?。┧畮熳罡咝钏€以外五百米以內和塘壩最高蓄水線以外二百米以內的地帶;
 ?。ㄆ撸┮装l生泥石流的地區。
  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區域內搶修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進行挖砂、采石或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建設單位事后必須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三條 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按照《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凡從事采(探)礦、挖砂、取土、采石、燒磚瓦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活動,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區以上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采取具體治理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修改已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雖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活動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嚴重砂化區取土、挖砂、采石。
  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嚴重砂化區的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七條 水土流失區和預防保護區禁止挖刨野生灌木、中藥材、樹根及燒木炭、燒磚瓦、開山采石、采砂等活動。
  第十八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監督實施。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在退耕還林還草地、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條 按照規劃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包括種植的林草、試驗場地和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侵占。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二條 對于已建和在建而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能夠造成或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補報水土保持方案,并組織落實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因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損毀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按規定標準收繳。

第四章 治理與開發

  第二十四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水力侵蝕地區,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建設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二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加大生態修復力度。水土流失的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發展當地生產相結合,在發揮綜合效益的基礎上,注重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七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具體的治理實施規劃。對禁止開墾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據當地水土資源,修建水平溝田、水平梯田、水池、水窖等蓄水保土工程和引水工程,整治排水系統,建立經濟溝、經濟坡等高效益單元。
  第二十八條 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并予以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須簽訂治理合同,由區政府發給承包證書。承包合同應依法簽訂治理范圍、治理標準、承包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承包后滿兩年包而不治的,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發包單位終止合同,轉包他人治理。
  第三十條 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治理。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供水水源涵養保護區,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能源項目,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二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對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在山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ㄒ唬┟飧?、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地膜覆蓋等;
 ?。ǘ┓饨麚嵊?、植樹種草、舍飼圈養;
 ?。ㄈ┌l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ㄋ模纳鷳B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ㄎ澹┢渌欣谒帘3值拇胧?。
  第三十四條 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包括種植的林草,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五章 監測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區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區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成立區水土保持監測站,鎮政府成立監測分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監測人員;村配備兼職監測員。專、兼職監測員,由所在村提名、鎮推薦,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考核、備案。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點,對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六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三十七條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安排用于預防、監測、監督和管護的經費。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區、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麄骱拓瀼貓绦兴帘3址?、法規,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ǘ╊A防保護工作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
 ?。ㄈ╅L期堅持在水土保持第一線工作,治理開發成效顯著的;
 ?。ㄋ模┰谒帘3挚茖W研究、技術推廣、技術服務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以及有較大發明、創造、革新成果的;
 ?。ㄎ澹┰诨?、泥石流、水土流失動態監測的預警、預報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谒帘3直O督檢查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處理違法案件有顯著成績的;
 ?。ㄆ撸┰诮ㄔO和生產過程中全面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治理水土流失成效顯著的;
 ?。ò耍﹫猿珠L期承包治理水流域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取得顯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獎勵費用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婪☉斁幹扑帘3址桨傅纳a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ǘ┧帘3址桨敢雅鷾实窗此帘3址桨笇嵤?,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
 ?。ㄈ┥a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ㄋ模┧帘3址桨笇嵤┻^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ㄎ澹┰诮归_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
 ?。┰诒浪?、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及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ㄆ撸┰谒亮魇е攸c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藥材等的;
 ?。ò耍┰诹謪^采伐林木時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行失的;
 ?。ň牛┧帘3衷O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
 ?。ㄊ┰谒帘3址桨复_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河道、水庫、溝渠、溝谷等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ㄊ唬┚懿焕U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處罰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有嚴重違反水土保持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可以視情況對該單位和個人新報水土保持方案予以限制批準。
  前款限制批準的標準和解除限制批準的辦法由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拒絕和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由于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水土流失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種類、程度、時間和及時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經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查實并做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認定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調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指西秦嶺北坡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包含本行政區域內東岔鎮、麥積鎮、三岔鎮的部分或大部分地區;隴南山地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包含本行政區域內黨川鎮、利橋鎮的部分或大部分地區;渭河流域省級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包含本行政區域內社棠鎮、馬跑泉鎮、甘泉鎮、渭南鎮、花牛鎮、中灘鎮、新陽鎮、元龍鎮、伯陽鎮、石佛鎮、五龍鎮、琥珀鎮的部分或大部分地區。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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