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MJFD-2017Z-003 |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麥政發〔2017〕58號 |
組配分類: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2017-05-1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MJFD-2017Z-003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設施
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麥政發〔2017〕5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駐區有關單位:
《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已經區八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2011年5月27日印發的《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規定》(麥政發〔2011〕62號)同時廢止。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天水市麥積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和水利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和水土保持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權限,負責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組織完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應當報上級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范圍應當與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文件相一致。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包括以下的主要內容:檢查水土保持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質量是否合格,以及投資使用和管理維護責任落實情況,評價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驗收合格:
?。ㄒ唬╅_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ǘ┧帘3衷O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ㄈ┲卫沓潭?、攔渣率、植被恢復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ㄋ模┧帘3衷O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第八條 在開發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計文件的內容和工程量,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驗收合格條件的,方可向審批該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提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
第九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負責驗收的開發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技術評估,直接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協助指導需由上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的項目業主辦理申報驗收工作。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參加現場驗收。
第十一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在受理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代表和專家成立驗收組,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參加現場驗收。
第十二條 驗收合格意見必須經2/3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由驗收組成員及被驗收單位的代表在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區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驗收結論。
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土保持管理部門應當自做出驗收結論之日起10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作為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水土保持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四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分期驗收。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水
土保持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已投入運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甘肅省水土保持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施設驗收過程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調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