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MJFD-2019Z-004 |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麥政發〔2019〕126號 |
組配分類: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2019-12-0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MJFD-2019Z-004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麥政發〔2019〕126號
各鎮、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區屬及駐區有關單位、企業: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9日區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的總體水平,推動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簡稱“麥積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質量領域最高獎項,由區政府評審、表彰和獎勵,授予全區產品、工程、服務、環境、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管理卓越、品牌優秀、效益突出,更加注重環保節能和綠色發展,并且有廣泛知名度與影響力的企業和組織。
第三條 麥積質量獎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麥積質量獎每2年評審1次,在企業和組織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每屆評審獲獎企業和組織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個(不含復評企業和組織),應當涵蓋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等領域。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麥積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企業和組織應當重新進行考核評價(復評),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其稱號。
第六條 麥積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和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和組織負擔。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成立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區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區長擔任評委會主任。評委會另設三名副主任,分別由區政府協調副主任和區市場監管、人社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麥積質量獎評定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序和細則;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和承辦麥積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評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麥積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人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評審人員的招聘、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發布麥積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麥積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并對申報企業和組織按程序進行評審;
(四)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委會審議候選企業和組織名單,并將評委會確定的擬獲獎名單進行公示;
(五)建立定期回訪機制,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麥積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六)承辦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聘請成立麥積質量獎專家評審組,其成員應當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事業單位管理專家、行業人士,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成員名單報評委會審定。
第十條各有關行業、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部門麥積質量獎的培育、發動、推薦和獲獎企業、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麥積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具備較好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質量發展成績顯著;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方法具有推廣價值,質量水平處于全區同行業領先、全市同行業一流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全區、全市、全省、國內或同行業先進水平。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同行業前列;
(五)具有甘肅名牌產品或其他省級以上(含省級)品牌稱號,建筑企業獲得建設工程市優“麥積獎”稱號或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獎,品牌建設的帶動效應明顯;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合規誠信經營;
(七)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產品質量市級以上監督抽查檢驗無不合格記錄,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不良行為記錄、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區內特色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文化旅游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科研技術機構,以及成長性強的新興行業的企業和組織申報麥積質量獎。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在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麥積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有關工作事宜。
第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條件的企業和組織,如實填寫《麥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報送評委會辦公室,申報企業和組織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具體評審程序如下:
(一)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企業和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二)推薦。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并推薦上報,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應當優先推薦在同行業中一級質量效益評價較好的企業和組織申報麥積質量獎。
(三)資格審查。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名單。對資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和群眾(用戶、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向評委會提出候選的獲獎企業和組織名單。
(七)審定公示。評委會根據候選名單,確定擬獲獎名單,由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批準公告。對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和組織,經區政府審議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對獲得麥積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由區政府進行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并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麥積質量獎獎勵經費及組織評審相關工作經費由區財政統一安排,列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獎勵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及時撥付獲獎企業和組織。
第十七條 麥積質量獎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和檢驗機構發展、實驗室建設投入等。
第十八條 區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劃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十九條 駐區金融機構應當積極為獲獎企業和組織提供融資服務、優惠利率金融產品等。對有上市融資需求的獲獎企業,應當優先納入全區上市企業資源庫,優先推薦優質券商和中介服務機構方便企業自主選擇。
第二十條 獲得麥積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推薦相應的市級及以上表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確保符合高質量發展需求。
獲獎企業和組織應當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共享成功經驗、傳播質量文化等方面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麥積質量發展整體水平的持續提高。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體現獲得麥積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注明獲獎年度和期限。獲獎企業和組織再次申報獲獎的,只授予獎牌和證書,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獲獎名額。
第二十三條 申報企業和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麥積質量獎榮譽的,經查證屬實的,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5年內不得參加麥積質量獎的評審,并向社會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或報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通報,3年內不得參加麥積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有關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服務、環境等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重大質量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質量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區級監察部門負責對麥積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條 申報企業和組織對評審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書面申請復核,由評委會進行復核,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七條 評委會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督促指導;參與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麥積質量獎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