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13914629N/2022-000032 |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麥政發〔2022〕59號 |
組配分類:管理辦法 | 成文日期:2022-07-11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MJFD-2022Z-001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麥政發〔2022〕59號
各鎮人民政府、道北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駐區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麥積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天水市麥積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飲用水工程是農村公益性設施,為規范農村飲 用水管理的運行,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工程效益,促進農 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甘 肅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村飲用水的所 有供水工程的管理、運行、水源保護、水質檢測及供水用水等相 關活動。本辦法所稱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包括跨鎮(街道)集中 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本區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承擔各自的職能責任,保障農村飲用水管理良性、持久運行。區水務局是農村飲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管理的運行工作,配合生態環境分局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的保障落實。區衛健局負責督促區疾控中心做好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區衛生監督分局按照職責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區發改局會同區水務局負責供水水價的測算、制定,報區政府核定,由市場監督局監督執行。區審計局負責對水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麥積供電公司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電力保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應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確定
管理單位,明確管理職責。
(一)以國家投資為主集中連片的供水主體工程,產權歸國 家所有,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對工程行使管理權,受益鎮、街道 組建鎮、街道共享共管理事會,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與鎮、街道 共享共管理事會簽訂《供水設施管理協議》,明確管護責任,主 體工程由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村級管網的運行和維護由共 享共管理事會(或村委會)負責管理,入戶工程由農戶所有,并
負責管護。
產權歸屬劃定為:水源工程、泵站工程、電力設備、高位水 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與村級管網“T”接點為界) 的所有配水工程,產權隸屬國家所有。村級管網(以村級供水管 道與入戶工程“T”接點為界)產權歸村級集體所有,入戶工程
(以巷道支管“T”接點到用水戶的水龍頭)產權歸用水戶所有。
(二)以國家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由
受益鎮(街道)組建鎮(街道)共享共管理事會,共享共管理事會負責工程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水費收繳,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進
行業務指導,所在鎮、街道負責監管。
(三)由國家投資建成的小型單村供水工程實行村級共享共 管理事會(或村委會)管理,負責工程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水費收繳,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所在鎮、街道負責監管。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五條 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管 理權限簽訂目標責任書??珂?街道)集中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 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主體部分目標管理責任書由區水務局 與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簽訂。集中供水工程村級管網和入戶部分 及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村級管網和入戶部分由供水單位與受益村、 用水戶簽訂供水設施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范圍及責任。進村設施由受益村負責管理,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自行管理。
第六條 區水務局為全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的主 體,負責全區農村飲用水管理的申報立項、建設和管理工作。運 行實行區水務局一 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 — 基層供水站-共享共 管理事會相結合的層級管理體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企業化運作。
第七條 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負責全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協調各有關單位、各鎮、街道、各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飲用水供水的相關事宜。
第八條 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下設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各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職責為:負責供水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村網以上骨干工程維修、養護、區域內水費收繳。
第九條 各有關鎮、街道成立鎮、街道辦農村飲用水供水工 程運行領導小組,負責協助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做好供水工程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村民共享共管理事會,確定 專人負責村級供水管網的運行及維護、組織人員開挖回填破損管 道的基道土石方、水事突發事件的處置及上報、水費收繳等工作, 并監督供水站、水管員的工作,反映上報群眾對供水工作的意見 和建議。供水管網運行及維護經費不足的,資金由鎮政府、街道和村委會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由區水 務局統一選聘調配。工程運行維護人員,由區水務局及相關部門 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擇優確定,實行全員聘任制,并對全部人 員落實目標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對每個崗位的責任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獎優罰劣。
第十二條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 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上崗前必須接受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實行季統計報表制度,區水務局對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及各基層供水站實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 區水務局要加強供水水源統一管理,按照先生 活、后生產、再生態的原則,在供水區域內全面推行各項節水措施。對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和工程管護區內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經常巡查,及時處理、上報影響水源安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基層供水站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修供水設施,做好泵站運行記錄和物資管理。
第十六條 基層供水站應依據《甘肅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 地劃界標準》(DB62/T446-2019),明確工程管理權屬,劃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十七條 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人民 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區水務局配合區生態環境分局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區城鄉供水服務中心在工程建設期間,按年取水 量大小向相對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第十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污染環境的相關活動。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及時上報區 政府,由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條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應建立水質日常檢驗制度, 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 水進行水質檢驗,向水務、衛健、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驗結果。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不能自行檢驗的項目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 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一條 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并可能對人體 健康造成危害時,應立即重復測定,并增加檢驗頻率,確保飲水 安全;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質 處理措施防止疾病發生及流行,必要時,可提請防疫機構介入并啟動相關工作預案予以處置。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并存檔。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安全保護控制范圍??刂品秶鷥炔坏脧氖乱韵禄顒樱?/span>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坑、挖溝、取土、堆渣、爆破、打樁等;
(三)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危害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區域和 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及林草地的,由區水務局協調,鎮村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對農村 飲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區水務局應會同區衛健局等相關部門制定農 村飲用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 施。供水站應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報區水務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供水用水行為。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供水設施正常運轉。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時,應當 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水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 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報區水務局并及時通知用水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的搶修。
第二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二)節約用水,按時交納水費;
(三)不得擅自改變用水用途;
(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設施;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盜用公共飲用水;
(六)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 度。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按供水用途分為居民生活用 水價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居民居家生活、學校(幼兒園)、 醫療機構、社會福利單位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其他用水執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 確定,不超過基本水量的,按標準水價計收;超過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按市場調節機制計收。
第二十九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價格由區水務局會同發改局 共同制定,除了核算供水成本,還要考慮地方實際,召開聽證會,征求社會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十條 水費開支以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為單位獨立核 算,使用范圍為供水站的電費、維修費、運行維護費、水毀補償 費、辦公費及工作人員工資,按比例計提維修費和折舊費及更新改造費用?;鶎庸┧こ坦芾碚颈仨毎凑諈^水務局審批同意后的年度水費開支計劃和規定用途??顚S?,年終提交該年度水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或用水戶認為計量設施 不準的,可以隨時進行校驗,對不校驗計量設施又不按規定交納水費的,供水站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條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 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按照政府核定水價確定。用水單位、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啟封、圍壓、堆占、 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用水戶的結算水表不能正 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維修 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用水戶承擔。村級管網由村集體負責,管 護不當造成損失由村委會承擔;入戶供水工程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不當造成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三十四條 共享共管理事會或基層供水工程管理站應當 對用水戶用水情況經常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用水戶有跑、冒、滴、漏等浪費水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對屢教不改者,停止供水。
第 六 章 優 惠 政 策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用電量按有關規定納入全省農業排灌電價控制基數,按地表水、地下水揚程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電價。
第三十六條 建立農村飲用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專項 補助制度,對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和供水工程用水量達 不到設計標準的,區財政適當予以補貼,每年年初區水務局將財政補貼額度報區政府審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2021年3月26日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水市麥積區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麥政發〔202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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